財團法人崇德文化教育基金會志願服務施行細則
102.02.07修正
一、 本施行細則係依照本會『崇德文化教育基金會志願服務辦
法』訂定之。
二、 本會各文教推廣中心工作人員配置如下:
(一)、主任一人、執行秘書若干人。
(二)、行政組:組長及組員各若干人。
(三)、組訓組:組長及組員各若干人。
(四)、文書組:組長及組員各若干人。
(五)、教學組:組長及組員各若干人。
(六)、活動組:組長及組員各若干人。
(七)、總務組:組長及組員各若干人。
三、 各地區得設推廣處,置組長及組員各若干人,其行政分工可斟酌參照各推廣中心人員配置辦理。
四、 各組工作職掌:
(一)行政組
1.釐定該推廣中心年度工作計畫,並追蹤執行。
2.相關業務公文收發、文件彙整、刊物發行。
3.推廣文教及社會公益工作之公關事宜。
4.採購及財物管理。
5.人事管理及獎勵。
6.各項文教及社會公益活動之企劃、說明會、成果評鑑等。
7.協助各區成立志工隊。
8.每次活動後向該推廣中心彙報活動成果,並將相關資料、照片上傳本
會網站。
(二)組訓組
1.志工培訓相關業務之規劃執行。
2.志工之召募、教育訓練、考核、甄選、督導、福利、獎勵表揚、發證
及管理工作等。
3.文化教育志工師資培訓。
4.志工服務資料建檔。
5.連線、登錄各項服務資料於內政部人力銀行及『志願服務紀錄冊』。
(三)文書組
1、電腦文書-
(1)架設及上傳「崇德文教育基金會」網站工作。
(2)製作各推廣中心網頁及網路報名。
(3)徵募、培訓相關工作人才。
(4)輔導各區志工隊製作網頁並上傳該推廣中心。
2、行政文書-
(1)各種活動資料、名冊之彙整及建檔管理。
(2)協助公文、E-mail收、發等相關工作
(3)各項會議相關資料準備、紀錄及發送與會人員。
(4)與本會網站密切聯繫,並定期更新各種活動資料。
(5)負責該推廣中心刊物之編輯等相關工作。
(四)教學組
1.教學相關行政工作之策劃與執行。
2.課程設計與教案之研發與編印。
3.師資培訓工作之規劃與執行。
4.講座之遴聘等相關工作。
(五)活動組-
1.該推廣中心年度活動之規劃與執行。
2.協助各組舉辦業務相關活動。
(六)總務組-
1.負責服務、接待、膳宿、攝錄影、音控等工作。
2.活動場地安排、佈置與善後工作。
3.出納、採購等相關工作。
五、志工隊之設立與申請掛牌相關事項
(一)各文教推廣中心視其會務需要得分設文教推廣處並成立志工隊。
(二)申請成立志工隊需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1.志工隊志願服務計畫書
2.志工隊組織幹部暨志工成員名冊
3.設立志工隊之名稱、負責人、成立時間、地點、運作時段及服務對象人數
(三)志工隊申請掛牌之規定
1.志工隊成員須達20人以上。
2.該志工隊成員中至少須有二位以上領有合格志工證者。
六、志工之招募、培訓及任用
(一)、志工招募之條件:
1.凡我國國民年滿十二歲具服務熱忱者。
2.能積極配合出隊志願服務者。
3.能參加志願服務基礎訓練十二小時與特殊教育訓練十二小時及職務相關專長訓練與講習者。
4.由其他運用單位轉介並接受本單位特殊教育訓練者。
(二)、培訓:
1.職前訓練:
(1)志願服務基礎訓練課程十二小時。
(2)特殊教育訓練課程十二小時。
2.進階訓練:
各文教推廣中心可參考下列培訓課程或依實際需要自行
訂定。
(1) 讀經師資培訓課程三十六小時
(2) 有關率性心靈成長課程二十小時。
(3) 有關新民、至善、培德等生命道德成長課程三十小時。
(4) 有關提升志工服務品質之進階訓練課程。
3.參加在職研習及活動:
為提升志工服務品質,本會志工有參加在職研習及活動之義務。
(三)、任用
志工經志工團(隊)面試、會談通過後先行試用,於一年內服務時數達50小時以上,得備齊相關資料向各文教推廣中心申請核發志工服務證。
七、志工福利與表揚:
(一)、志工福利:
1.提供意外平安保險。
2.不定期贈送本會出版之各類刊物。
3.舉辦志工職能進修課程。
4.舉辦各項志工聯誼活動。
(二)、績優志工之表揚:
1.推薦表揚:連續服務滿三年以上且服務績優者,得推薦至縣市政府或中央相關機關表揚之。
2.內部表揚:
(1)績優志工表揚:服務滿三年以上,且服務態度熱忱者。
(2)資深志工獎:連續服務滿十年以上者。
(3)服務績優獎:年度志願服務時數前三名,且服務態度熱忱者。
(4)志工楷模獎:志願服務期間有特殊表現足為表率者。
八、志工請假規定:
(一)未能出席應參加的服勤或活動時,須依規定向志工團(隊)辦理請假。
(二)志工請假日數在三個月以上者需向所屬志工團(隊)報備。
九、志工不續聘原則:
(一)一年值勤時數未滿應服務時數三分之二者不再聘用。惟因公受傷、生病或其他正當理由且持有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二)連續三個月以上無故不出勤且未按程序辦理請假手續者,不予續聘。
(三)凡行為不檢、重大工作過失、或違法判刑嚴重影響本會聲譽者,得送該文教推廣中心議決除名。
(四)其它因素不適任者。
十、本施行細則提經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
2013/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