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崇德文化教育基金會志願服務辦法

                             102.02.07修正

第一條 本志願服務辦法係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OOOO一一八四O號令公佈之志願服務法

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志願服務之宗旨如下:

一、 秉持服務與學習之精神,善用社會人力資源成立各項志願服務團

隊,永續傳承優良傳統文化。

二、 結合有志之士積極推廣社區文化教育、青年志工服務、親子讀經

教育、孝道推廣等,藉以增進志願服務者之心靈成長並發揚志願服務之美德。

三、落實社區文化紮根工作,進而達成富而好禮之祥和社會。

第三條 本會成立下列各項文教及社會公益推廣中心(以下簡稱各文教推廣中心):

一、崇德光慧經典教育推廣中心

二、崇德光慧孝道推廣中心

三、崇德青年品格教育推廣中心

四、崇德青少年品格教育推廣中心

五、其他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文教及社會公益推廣中心

第四條 各文教及社會公益推廣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結合社會資源,積極推動各項志願服務工作。

、接受國內外機關、學術團體委託辦理與本會宗旨有關之各項學

術研究及活動。

三、協助政府相關單位推動各項文教及社會公益活動。

四、出版與文教及社會公益相關之書刋、影音等文宣物品。

五、設立與各推廣中心任務相關之網站,以宏文宣時效。

六、其他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文教及社會公益事項。

第五條

各推廣中心設置主任一人;副主任、執行秘書、組長、組員若干人,

均為無給職。主任、副主任由董事會遴選具熱忱及專業人士擔任;執

行秘書、組長由主任遴選並向董事會報備後派任之。

第六條

本志願服務辦法之施行以本會董事會為最高督導權責單位,各推廣中

心相關工作人員皆為志願服務執行者,並應向本會負責。

 

第七條 各推廣中心主任之職責:

一、承本會董事會決議事項辦理各項文教及社會公益推廣活動。

二、對外代表該推廣中心,對內綜理該中心各項志工行政事務。

三、召集幹部會議與志工大會並擔任主席。

四、指定職務代理人。

第八條副主任之職責:

一、襄助主任推動各項志願服務工作。

二、主任不在時得代理其職務。

第九條執行秘書之職責:

一、各項志願服務工作的企劃與執行。

二、協調辦理志願服務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等事宜。

三、協調該推廣中心年度工作計畫之規劃。

四、主管交辦事項。

第十條

主任、副主任,一任三年,是否續任由董事會決定。

第十一條主任、副主任,有以下情事之一者,應即解除職務:

一、因故辭職或懈怠職務,經本會董事會議決同意者。

二、因違反法律或行為影響本會聲譽,經董事會議決同意者。

第十二條

各推廣中心志願服務施行細則由該推廣中心提經本會董事會通過

後,由董事長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十三條各推廣中心經費來源:

一、經費由各推廣中心以自籌自足為原則。

二、本會得視工作實際需求酌予補助部分經費。

第十四條  志工團隊成立原則

一、 各推廣中心所屬志工團隊,以本會會務劃分區域為單位,每一單

位以成立一個志工團隊為原則,俾利各推廣中心業務之整合與推動。

二、 各推廣中心所屬志工團隊,視其志願服務工作實際需求,得分設

志工隊。

三、 各志工隊,凡符合該推廣中心之志工服務規則及申請掛牌之相關

規定,得向該推廣中心提出申請掛牌事宜。

四、各推廣中心之志工團隊、志工隊,皆須接受該推廣中心之督導。

第十五條 本會志工之權利及義務依照「志願服務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志願服務辦法提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2013/02/07